2006 湖州全国极限运动大赛竞赛规程
2006-09-12 13:37:00
中国极限运动协会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一、比赛名称:
2006 湖州第七届全国极限运动大赛
二、时间、地点:
9月29-30日 湖州市太湖旅游渡假区极限运动场
三、参加单位:
全国各省市极限运动爱好者
四、竞赛项目:
1、特技单车公园赛
2、极限滑板公园赛
3、极限直排轮公园赛
4、平地花式特技单车比赛
5、极限直排轮U台赛
6、自行车攀爬26寸比赛
7、自行车攀爬20寸比赛
8、特技单车公园新人赛
9、极限滑板公园新人比赛
10、极限直排轮公园新人赛
11、平地花式特技单车新人赛
12、自行车攀爬26寸新人赛
13、自行车攀爬20寸新人赛
五、参加办法:
(一)邀请运动员
本次湖州极限大赛邀请中国极限运动协会将根据公布的2005年度运动员赛事积分排名、2006年安踏全国极限运动精英赛的综合比赛成绩因素参考,特邀请各单项3名选手参赛(直排轮U台项目没有邀请选手)。邀请选手名单附后。
(二)资格赛:
所有选手和爱好者均可自由报名参赛,29号为资格赛暨预赛,资格赛各单项前四名的选手可获得组委会资助。
(三)新人赛:
为推动中国极限运动的发展,使更多的年轻选手和爱好者有机会参加比赛,增加与高水平选手的交流,2005年大赛首次增设了新人赛并取得了很好的推动效果,今年本次大赛将延续进行新人赛。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下,且初次或只有两次以内参加全国性比赛资历的选手均可报名参赛。
新人赛各单项的第一名可获得组委会资助。
六、竞赛办法:
按本次大赛各项目竞赛规则和竞赛组织实施细则进行。
(一)B3项目的比赛:
1、滑板公园赛、直排轮公园赛、BMX特技单车公园赛的最终成绩计算:
选手公园赛决赛成绩70%+大绝招成绩30%=选手最终成绩
2、极限直排轮公园碍、极限滑板公园赛、BMX单车公园赛、特技单车平地花式比赛,极限直排轮U台赛的参赛运动员每轮有两次上场机会,取其中一次最高分作为该轮最终成绩。
3、极限直排轮公园赛、极限滑板公园赛、BMX特技单车公园台赛每次比赛时间为60秒;平地花式特技单车比赛每次时间为90秒;极限直排轮U台赛每次时间为50秒。
4、裁判评分将根据运动员完成动作的成功率,动作难度,利用场地情况,连贯性、人气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判。
5、比赛每个单项分别设4名打分裁判,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,取中间两个分数的平均值为该次比赛运动员的最终得分。
6、公园大绝招的比赛将采用国际比赛规则。
(二)攀爬比赛的评分规则:
每条赛道限时2分钟,5分以内的扣分。
根据U.C.I世界锦标赛规则2002版,在比赛中按下表对选手进行扣分: 超出时间限制 5 罚分 脚触地(或接触障碍物)1次 1 罚分 脚触地(或接触障碍物)2次 2 罚分 脚触地(或接触障碍物)3次 3 罚分 脚触地(或接触障碍物)4次 3 罚分 脚触地(或接触障碍物)5次 5 罚分 双脚同时触地(或接触障碍物),或手和脚同时,肩和脚同时,手和肩同时(Note: 不小心蹭到不算)5 罚分 自行车横把触地(接触障碍) 1 罚分 手触地(接触障碍)5 罚分 故意地用脚后跟和脚尖触地(接触障碍)来保持平衡 1 罚分 车轮出界并触地(接触障碍) 5 罚分 护盘及脚踏,曲柄接触障碍物1次 1罚分
脚出界并触地(接触障碍)1 罚分 碰断界限带 5 罚分 双脚在自行车同侧,并有一脚触地(接触障碍)5罚分 脚在地(障碍)上滑行 3 罚分 更改障碍物位置 5 罚分 赛前试骑 取消比赛资格 车轮出界但未触地(接触障碍) 不罚分 车轮压住但未出界也未碰断界限带 不罚分 双脚在自行车同侧,但脚未触地(接触障碍) 不罚分
(三)参赛选手需办理个人人身意外保险后方可比赛和参加训练。参赛选手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。
七、录取名次与奖励:
(一)极限直排轮、极限滑板、BMX极限单车公园赛、平地花式单车赛奖励前8名;U台赛奖励前4名;极限攀爬特技单车各单项比赛奖励前8名;新人赛奖励前三名.
(二)国家体育总局水上中心、中国极限运动协会将为运动员颁发证书。
(三)极限直排轮、极限滑板、BMX极限单车公园赛、平地花式单车赛的前三名将获得资格参加10月1日进行的海峡两岸、香港、澳门极限明星挑战赛。
八、裁判员及辅助竞赛工作人员:大赛裁判员由中国极限运动协会选派,辅助竞赛工作人员由组委会在当地聘请。
九、竞赛器材与装备:各参赛运动员自备。
十、其他:
(一) 所有邀请裁判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食宿、交通由组委会负担。
(二) 如有自然、社会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比赛无法正常进行,组委会有权临时变更比赛方法。
(三)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。
联系人:刘 青
联系电话:010-67103475
2006年第七届湖州全国极限运动大赛组委会
二OO六年九月十日
|